各乡镇(街道)农业农村服务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重大决策部署,加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突出问题整治,进一步规范全市高标准农田项目建管水平,现结合我市当前工作实际制定《乐清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与规划设计实施细则》,请参照执行。

乐清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与规划设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测绘、勘察、设计和评审管理,确保项目选址合规、设计科学、质量可控,根据《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中办发〔2025〕13号)、《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农建发〔2025〕3号)、《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 30600—2022)、《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规范》(GB/T 33130—2024)、《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NY/T 4730—2025)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含新建和改造提升)的项目储备、联合踏勘、测绘勘察、初步设计、评审公示、立项前期档案管理等环节。

第三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管理、初步设计评审、立项前期监督指导;各乡镇(街道)为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承担项目选址申报、设计委托、群众意见征求、初步审核等直接责任;村级组织负责配合选址、意见征求、设计踏勘、图纸会审和日常监督。

第四条 坚持“先建管护机制、后建工程设施”原则。项目实施前应明确管护主体和管护机制;未落实管护主体的项目,不予立项。坚持“先储备、后立项”原则,年度拟建项目应全部从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取,原则上不得选择未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

第二章 项目储备

第五条 建立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制度。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建设、维护和管理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各乡镇(街道)应根据永久基本农田分布和土地利用现状,提前谋划储备地块。储备库实行分级负责、动态管理,以地块为基本单元,对已立项实施或因情况变化不符合入库要求的地块及时出库。

第六条 为保证储备库内的项目满足年度立项需求,全市项目储备规模原则上不低于本年度立项规模的130%。各乡镇(街道)应于每年5月底前将储备项目清单报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审查汇总后于每年6月底前建立或更新本级项目储备库。

第七条 纳入储备库的地块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位于永久基本农田(含储备区)范围内;

(二)现状为水田、旱地且道路通达、集中连片(含零星未建但与周边耕地相连地块),可长期稳定利用;或现状抛荒但可通过高标准农田建设改善基础设施实现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

(三)地块形态相对规则、土地较为平整、土壤适宜种植农作物,有效土层厚度达到《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 30600—2022)规定要求;

(四)项目区土地权属清晰,当地群众对立项建设高标准农田积极性高;

(五)建设后能有效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粮食产能,具备立项后及时组织实施的条件。

第八条 纳入储备库的地块,实地种植情形应符合以下之一:种植水稻、小麦、油菜、甘蔗、棉花等粮棉油糖作物;种植茭白、莲藕、茨菇、菱角、马蹄等水生作物;种植甘薯、马铃薯、玉米、高粱等旱粮作物;种植蔬菜、草莓、西瓜、食用菌菇等农作物;种植一年生草本中药材和浅根系花卉等经济作物;摆放容器苗及非带土移栽苗;每年种植一季粮食作物实行稻渔共生或轮作模式;以及其他可以建设高标准农田的种植情形。

第九条 禁止在以下区域纳入储备库或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严格管控类耕地;生态保护红线内区域(红线内集中连片梯田或与保护对象共生的连片耕地除外);退耕还林还草还湖还牧区域;河流、湖泊、水库水面及其保护范围;坡度25度以上坡地(稳定种粮的梯田除外);河道湖区等不稳定耕地;已审批(备案)用地管理范围内;城镇开发边界围合范围内零星分散耕地;高山远山、房前屋后、零星分散、不规则地块以及地处偏远、耕种条件不便利或难以耕种极易抛荒等地块;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的区域。

第十条 拟纳入储备库的项目,各乡镇(街道)应会同村级组织通过村民代表会议、入户走访等方式征集项目区群众意愿,原则上应征得项目区三分之二(含)以上受益群众同意。村民对实施项目争议较大的区域暂缓纳入选址储备。

第十一条 纳入储备库的地块,各乡镇(街道)应会同属地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供电等基层站所,对水源保障、灌排骨干工程配套、用地合规性、电力配套等条件进行初步评估,形成联合踏勘意见,作为后续项目立项的依据。联合踏勘应逐地块开展,核实种植结构、水源保障、基础设施、土地权属、群众意愿等情况,剔除地类争议、权属纠纷、历史项目未验收、问题未整改地块。

第十二条 储备库中的地块经联合踏勘、测绘勘察、设计编制、专家评审等环节后,择优形成年度拟建项目清单。市农业农村局对符合入库要求的地块及时入库,对已立项实施或因情况变化不符合入库要求的地块及时出库。入库项目实行常态化申报,成熟一个、申报一个。经批复立项的项目自然出库;符合立项条件暂未立项的项目原则上可在储备库保留三年。入库项目因发生重大变化不宜再立项实施的,应及时清理出库,并补充数量、规模适宜的新项目入库。

第三章 测绘勘察与初步设计

第十三条 项目应在完成实地测绘和必要勘察,并获取项目区耕地数量与质量状况基础上,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测绘单位对测绘成果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在业主单位通知开展测绘起7个工作日内提供正确、真实有效的测绘成果。平原地区现状测绘不超过60元/亩,丘陵山区不超过80元/亩,竣工测绘不超过50元/亩。勘察单位应对项目区水源、电力、交通、地形地貌、土壤条件等进行全面调查。

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必须到项目区进行实地踏勘,严禁不到现场凭空设计。设计单位必须采用项目区最新(原则上为当年)实地测绘和勘察成果,不得使用往年设计文件或过时现状资料代替当前实际调查。因特殊原因使用非当年度测绘勘察成果的,应在施工图设计前重新现场踏勘和补充咨询,确保设计数据与现状一致。现场踏勘记录、影像资料应作为初步设计文件附件。严禁闭门造车、图上作业,坚决杜绝因设计不合理造成“有图无地”“有渠无水”等问题。

第十五条 业主单位(各乡镇街道)负责委托设计单位,并承担以下职责:

(一)督促设计单位完成实地踏勘,留存踏勘记录和影像资料;

(二)组织设计单位开展入户走访和村民代表会议,充分征求项目区农户、种粮大户、村级组织意见;

(三)对设计单位提交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初步审核,重点审查设计内容是否与实地踏勘情况一致、农户意见是否充分征求并采纳。

第十六条 初步设计文件应以提升项目区粮食产能为首要目标,坚持“一平”(田块平整)、“两通”(通水通路)、“三提升”(提升地力、产量、效益)基本标准。设计文件参照《浙江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指南(试行)》编撰,包括初步设计报告、设计图、概算书等材料。工程使用年限不低于15年,不得设计“宽马路、景观路、数字屏”等形象工程。

第十七条 初步设计应充分征求项目区农户、村级组织意见,征求意见记录应作为设计文件必备材料。征求意见范围应包含项目区具有承包权的农民、项目所在乡镇村社干部及新型经营主体。具体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设计单位应详细记录入户走访、座谈沟通的过程和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参与人员、反馈意见及采纳情况,形成完整的沟通记录档案,经参与农户签字确认后作为设计文件附件;

(二)项目初步设计应以村为单位征求项目地块涉及的所有农户意见,对涉及占地的相关权利人应逐户征求意见,外出务工不在家的通过电话等方式征求意见并如实做好记录;

(三)项目区群众意见征求覆盖率、设计方案认可度均应达到80%以上,未达标方案不得提交评审;

(四)对田块归并、水源调配、设施选址等容易产生分歧的问题,应通过多方会商机制就地化解矛盾,保障项目设计贴合田间生产实际。

第十八条 设计费用不超过工程合同金额的2.5%。测绘、勘察、设计等前期费用列支应符合《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2号)等有关规定。

第四章 评审、公示与立项

第十九条 各乡镇(街道)在完成初步设计文件委托编制后,应组织初步审核,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合规性:选址符合规划、地类准确、面积真实、无禁止建设区、无重复建设;

(二)勘察精度:全地形测量、水源勘测齐全,改造提升项目完成原有设施评估、影像留存;

(三)设计标准:执行《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及省级行业规范,亩均投资合理,无形象工程;

(四)工程合理性:工程布局符合生产实际,灌排体系配套完善;

(五)群众意见:农户意见是否充分征求并采纳,征求意见记录是否完整。

初审通过后,各乡镇(街道)应将初步设计文件、初审意见及相关附件报市农业农村局。

第二十条 建立设计方案预审和联审机制。设计方案应提前发送至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供电局等相关部门预审。市农业农村局在综合各部门预审意见基础上组织初步设计评审,重点审查水源配套、用地合规、电力保障等关键条件。评审可行的项目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评审专家应在评审意见上逐一签字确认,未经专家签字确认的评审结论视为无效,不得作为立项依据。

第二十一条 初步设计文件应经市农业农村局、项目所在乡镇(街道)、村集体经济组织、群众代表等相关方面会审签字,做到初步设计与生产实际、建设标准相一致,确保建设前后县域内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第二十二条 初步设计应与最新“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套合比对,确保项目区全部落在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项目选址须复核相应地类图斑,禁止在严格管控类耕地、生态保护红线内区域、退耕还林区、河流湖泊水库水面及其保护范围等区域建设高标准农田。

第二十三条 市农业农村局应加强评审质量管理:

(一)提前3个工作日将初步设计文件交评审专家审阅,保障评审时间;

(二)合理控制同一批专家评审项目数量,提高审核质量;

(三)建立评审质量追溯机制,对评审通过的项目进行抽查;

(四)评审意见应逐项明确、可操作,评审专家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二十四条 规划设计阶段文件应及时归档。初步设计报告、设计图册、政府有关部门对初步设计的意见文件、评审通知及专家评审意见、征求项目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文件、会审签字文件等,应按《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NY/T 4730—2025)附录A要求收集整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附则

第二十五条 市农业农村局应加强对项目储备、测绘勘察、设计评审等环节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项目储备库动态管理是否规范,入库出库是否及时;

(二)测绘勘察成果是否真实准确,测绘单位是否按时限提交成果;

(三)设计单位是否到现场实地踏勘,是否使用最新测绘勘察成果;

(四)群众意见征求是否充分,征求意见记录是否完整并经农户签字确认;

(五)评审程序是否规范,评审专家是否逐一签字确认。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乐清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6年10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