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粮食行业协会,各会员单位:

根据《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结合协会团体标准工作实际,我协会研究制定了《浙江省粮食行业协会标准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经公开征求意见后,现印发实施。

附件:浙江省粮食行业协会标准经费管理办法(试行).docx

浙江省粮食行业协会

2026年9月28日

附件

浙江省粮食行业协会标准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粮食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省粮协)标准制定工作的经费来源和使用的合法合规性,切实提高经费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管理条例》《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指南》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省粮协所主导的所有标准项目,涵盖标准的立项、编制、审核、发布及后续的管理工作。所有参与标准编制和实施的人员和单位均应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 经费来源与用途

第三条 标准组织应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明示收费标准。收费仅限于标准编制过程中所需的合理成本,包括但不限于人力、 物力和技术资源的支出。

第四条 收取的经费应专款专用,仅限于标准编制过程中所需的各项支出,包括但不限于:

(一)前期调研及需求分析费用;

(二)标准起草、修改、定稿的组织管理费用;

(三)资料搜集整理、会议组织、出版印刷费用;

(四)其他与标准编制直接相关的必要开支。

第五条 收取的总经费不得超过标准编制实际使用费用。任何超出标准编制合理支出的费用,均需提交详细的书面报告并获得省粮协内部审批。

第三章 收费标准

第六条 为确保标准知识产权和署名权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广泛采用,凡通过标准化立项评审的标准,根据标准具体情况,可收取该标准申请单位相应制修订、实施及出版发行等费用,该费用应自愿缴纳。标准按照通知要求。

第七条 标准组织在标准编制过程中,不得因参与者的参与编写 、署名 、排名等理由向编制单位或个人收取任何额外费用。所有收费行为必须基于实际工作需求,杜绝任何不正当收费行为,确保收费行为的公平、公正。

第四章 经费使用管理

第八条 收取的标准编制经费应单独立账,明确经费来源及支出明细,确保经费使用的公开透明。

第九条 每年或每项标准编制工作结束后,标准组织应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详细汇报。汇报内容应包括各项经费的具体支出明细和使用情况,并向组织内部及相关成员单位公开,确保所有参与方了解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 经费的使用应遵循节俭、合理、有效的原则。所有开支均需符合标准编制工作范围,严禁挪用经费。任何超出标

准编制工作范围的支出,必须事先提交书面申请,并经标准组织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标准组织应为每项标准制定工作建立完整的收费和支出档案 ,详细记录收费标准 、经费来源 、支出明细等内容。档案应妥善保管,确保账目清晰,随时接受审计和检查。

第五章 禁止行为

第十二条 标准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通过以下方式进行额外收费 :

(一)以参编、署名、排名等名义向编制单位或个人收取额外费用;

(二)以标准立项、标准发布为由收取管理费或其他附加费用。

第十三条 标准组织在标准化工作中,应杜绝任何与标准编制无关的收费行为,确保收费的合理性和合规性。任何违规收费行为一经发现,必须立即停止并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接受相关部门的处罚。

第六章 监督与问责

第十五条 标准组织应定期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社会团体管理部门的监督。每年组织内部应进行一次经费审查,确保收费标准的合理性与经费使用的合法性。

第十六条 对违规收费或不当使用经费的行为,标准组织应设立严格的问责制度。发现违规行为后,相关责任人将根据组织内部的管理规定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 标准组织应设立投诉处理机制,接收来自社会公众、会员单位以及相关参与方对收费标准及经费使用情况的质疑 和投诉。组织应及时核查并妥善处理,确保收费行为公开透明,维护组织信誉。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粮食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