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地质院,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健全探矿权管理制度,有效遏制“圈而不探”问题,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探矿权续期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和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浙江省非油气矿产实质性勘查实物工作量最低标准(试行)》(详见附件,以下简称“实物工作量最低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质性勘查实物工作量内容

实质性勘查包括钻探、坑探、槽探、浅井和物探、化探。对应的实物工作量以实际钻进深度、掘进进尺、探槽体积、测量面积等形式量化统计。

二、规范实物工作量核定方法

(一)相关实物工作量统一折算为钻探工作量予以核定。

折算钻探工作量=单项其他实物工作量×该项单位实物工作量预算定额/钻探单位工作量预算定额。

预算定额根据最新版中国地质调查局编制的《地质调查项目预算标准》计算。采用《地质调查项目预算标准》未载明的新技术、新方法,能达到同等实质性勘查工作效果的,经专家严格论证后,可折算成相应钻探工作量。

(二)因不可抗力、政策调整、勘查区域纳入禁止勘查区域等非探矿权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完成实物工作量或无法进场施工的,探矿权人提供证明材料,相关实物工作量可按比例扣除或折算。

三、强化实物工作量最低标准应用

(一)本通知施行后,勘查方案设计实物工作量区间的下限未达到实物工作量最低标准的,评审不予通过。特殊情形(如天然涌出泉等)的勘查方案设计工作量确实无需达到实物工作量最低标准的,须经专家严格论证。

(二)2025年7月1日后(含)登记的非油气探矿权,在权利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完成经批准的勘查方案设计实物工作量的(含区间的下限),探矿权期限届满时不予续期。已办理保留登记或已提交经评审备案详查以上(含)地质报告的除外。

(三)探矿权在权利期限内完成的实物工作量超出勘查方案设计实物工作量区间的上限,超出部分可计入下一个探矿权权利期限。

四、落实日常监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经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系统查询,对权利期限未届满的探矿权,组织开展勘查方案执行情况年度核查,对无正当理由未开展勘查工作或者勘查工作未达到勘查实物工作量最低标准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监督管理,并督促探矿权人在权利期限内严格按照勘查规范开展勘查工作、切实履行法定义务。

五、加强信用管理

经核查,探矿权人在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系统中填报的勘查信息不真实的,按规定及时将探矿权人列入异常名录;经查证符合严重失信主体认定标准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按规定将失信信息与相关部门共享,并在矿业权人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参与矿业权竞争性出让时作为不利考量因素。

本通知自2026年11月10日起施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单位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和有关意见建议,请及时向我厅报告。

附件:浙江省非油气矿产实质性勘查实物工作量最低标准(试行)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6年10月8日